吉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

 

第一章 总则

 

第一条 本会名称:吉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(简称“吉林税协”);英文名称:Jilin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,缩写JLCTAA。

第二条 本会性质:由吉林省税务师事务所(单位会员)、税务师(个人会员)自愿结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。

 第三条 本会宗旨: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公德;服务会员、自律管理、规范执业、维护权益;促进行业诚信建设,维护国家税收利益、纳税人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,推动吉林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。

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建统领,设立党组织,规范开展党的活动,进一步强化党建责任,严格落实党建要求,充分体现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,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。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党建领导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;登记管理机关为吉林省民政厅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、党建领导机关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(中税协)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。

 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 

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:

(一)落实中税协行业自律管理制度、执业准则、职业道德规范,制定本省配套自律实施细则,监督会员贯彻执行;

(二)办理本省会员入会、登记、转会、退会、年度行业检查,建立会员诚信档案;

(三)组织会员继续教育、业务培训、业务研讨、经验交流、行业宣传;

(四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、会员意见建议,开展行业调研,提出涉税专业服务相关政策建议;

(五)维护会员合法执业权益,协调会员之间、会员与委托人之间业务争议,提供执业支持与法律援助;

(六)开展行业自律监督,受理投诉举报,对会员违规执业行为实施行业惩戒;

(七)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、信用评价、事务所等级评定等行业建设工作;

(八)落实中税协部署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考务、证书管理等工作;

(九)规范会员会费收缴、管理与使用;按规定做好会费收支公示、审计;

(十)承接业务主管单位、中税协委托交办的其他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管理事项。

业务范围经民政登记机关核准为准,不得超出核准范围开展经营活动。

 

第三章 会员

 

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
(一)单位会员:在吉林省依法设立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;

(二)个人会员:在本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税务师(执业个人会员);已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、不在事务所执业的人员(非执业个人会员)。

 第八条 入会条件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
(二)自愿申请加入本会;

(三)符合税务师行业管理及中税协会员管理相关规定。

第九条 入会程序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材料;

(二)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;

(三)审核通过后,办理会员登记,颁发会员证,纳入会员管理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、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行业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培训、信息、维权、业务交流等服务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、批评权、监督权;

(五)执业合法权益受协会保护,在执业争议中获得协会支持;
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、行业自律规则、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;

(二)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;

(三)维护本会声誉与行业整体形象;
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行业相关工作;

(五)按照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、民政备案的会费管理规定按期足额交纳会费;

(六)向本会如实报送业务、执业相关资料,配合行业检查;

(七)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;

(八)接受本会自律监督与管理。

 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规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
 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、行业自律规范、法律法规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惩戒直至取消会员资格。

 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

 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
 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。会员代表由各地区、各事务所会员民主推选产生。

 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:

(一)制定、修改本章程;

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、年度财务报告;

(四)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;

(五)审议本会行业发展规划、年度重大工作事项;

(六)制定、修订《会员会费管理办法》,表决会费标准,按民政要求履行备案程序;

(七)审议理事会提交的重大议案;

(八)决定本会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,须经理事会表决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;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;修改章程、制定修改会费标准、终止本会等重大事项,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。 

 第二节 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

 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(二)选举、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;聘任或解聘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、财务情况;

(五)决定会员吸收、惩戒、资格管理;

(六)决定分支机构、内设办事机构设立、变更、撤销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负责人聘任;

(八)审议内部管理制度、行业自律规则;

(九)审议年度工作计划、预算决算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可通讯方式召开。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,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一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/3。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 

第三节 负责人

第二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:会长1名、副会长5名、秘书长1名。负责人须符合民政社团负责人任职条件,无不良执业及失信记录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

负责人任期同理事会任期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

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职权:召集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落实;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;章程规定其他职权。

秘书长为专职,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,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工作,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。

第四节 监事会

第二十五条 设立监事会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3名(含监事长1名)。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;监事不得兼任理事、负责人及秘书处专职人员。

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职责:

(一)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(二)监督本会财务收支、会费管理、资产使用;

(三)监督负责人、理事履职,对损害本会利益行为提出监督意见;

(四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有关事项提出质询;
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。 

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员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购买服务、业务主管单位委托项目补助;

(四)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 第二十八条 经费使用原则:仅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 第二十九条 本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,建立规范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真实、完整;配备专业财会人员;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

 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监事会、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监督;每年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,审计结果向会员公示。

 第三十一条 换届、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 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
第六章 章程修改

 

第三十三条 章程修改,须经理事会提出修订草案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。

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,在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送吉林省民政厅核准生效,同时抄送中税协备案。

 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或发生分立、合并等需要注销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。

第三十七条 清算结束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,注销之日本会终止。

第三十八条 终止后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民政部门监督下,用于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相关公益事业,不得私分。

 

第八章 附则

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6年9月16日吉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。
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吉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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